关于供应商开具发票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3/30/2010 6:49:00 PM  

各位供应商:
   为配合税务局对我司浆、纸项目缴纳增值税返还不同优惠政策的工作,自2010年4月1日起,请各位供应商开具发票时在备注一栏注明订单号或合同号时在订单号前面注明此订单是浆厂还是纸厂,如:(浆)4500XXXXXX,(浆)81000XXXXX;(纸)81000XXXXX,(纸)4500XXXXXX.。

   区分浆厂和纸厂的订单方法:根据订单的“交货地点”区分浆厂或纸厂,送货地点为“资材物料仓”或“三修仓库”的为浆厂订单,送货地点为“文化纸机仓库”的为纸厂订单。

   请各位供应商严格按照此规定开具发票,以免退回重开影响结算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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